错误:错误的SQL字符串 update user_news set hots= hots+1 where ID=81

南京←———→北京市   
南京←———→天津市   
南京←———→河北省  
南京←———→山西省 
南京←———→内蒙古自治区 
南京←———→辽宁省     
南京←———→吉林省    
南京←———→黑龙江省 
南京←———→江苏省 
南京←———→浙江省
南京←———→安徽省
南京←———→福建省
南京←———→江西省
南京←———→山东省
南京←———→河南省
南京←———→湖北省 
南京←———→湖南省
南京←———→广东省
南京←———→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京←———→海南省
南京←———→重庆市  
南京←———→四川省 
南京←———→贵州省 
南京←———→云南省 
南京←———→西藏自治区 
南京←———→陕西省
南京←———→甘肃省
南京←———→青海省
南京←———→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南京←———→香港特别行政区  
南京←———→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京←———→台湾省
 
南京←———→北京市   
南京←———→天津市   
南京←———→河北省  
南京←———→山西省 
南京←———→内蒙古自治区 
南京←———→辽宁省     
南京←———→吉林省    
南京←———→黑龙江省 
南京←———→江苏省 
南京←———→浙江省
南京←———→安徽省
南京←———→福建省
南京←———→江西省
南京←———→山东省
南京←———→河南省
南京←———→湖北省 
南京←———→湖南省
南京←———→广东省
南京←———→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京←———→海南省
南京←———→重庆市  
南京←———→四川省 
南京←———→贵州省 
南京←———→云南省 
南京←———→西藏自治区 
南京←———→陕西省
南京←———→甘肃省
南京←———→青海省
南京←———→宁夏回族自治区
南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南京←———→香港特别行政区  
南京←———→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京←———→台湾省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3382400777

运输常识
运输对货物包装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3-7-7   阅读次数:3669   [关闭窗口]
 要求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堆码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行业包装标准对需要包装货物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托运人所运货物如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托运人应改善后再托运,否则铁路将不予承运。但货物状态有缺陷,不致影响货物安全,托运人可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托运。
  目前,包装标准《零担货物运输包装管理办法》的附件《零担货物运输包装条件》(简称《条件》,以下同)”中有明确规定。《条件》根据《铁路法》和有关法规,结合铁路货物运输特点规定凡经铁路运输的零担货物,必须使用符合《条件》要求的运输包装。《条件》中没有统一规定包装要求的或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的,必须经铁道部运输局或铁路局认定的运输包装检测部门鉴定,认为符合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要求后,由托运人向承运车站提出包装试运申请和包装检验证明书,并与车站商定条件、签订试送协议后组织试运。
文章分页:1 
                               南京征途物流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